法律法规

  • 2022-07-22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保安服务活动。2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2.1保安服务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2.2  门卫服务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2.3  守护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2.4  巡逻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2.5  押运服务保安员按合同约定将客户的财、物安全地守卫护送到目的地的服务业务。2.6  随身护卫服务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人身及其...
  • 2022-03-02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